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办发〔2017〕9号)、省委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办法》(陕办发〔2017〕21号)和《西安航空学院校院两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西航党字〔2020〕20号),进一步推进全校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学习质量,提升学习效果,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成立巡学旁听组。巡学旁听组由组长和联络员组成,组长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或党委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各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巡学旁听由党委宣传部牵头开展,统筹协调。机关党总支按照隶属关系,对机关各支部开展巡学旁听。
第三章 巡学旁听内容
第四条 集体学习研讨情况。巡学旁听组全程参加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现场观摩学习开展情况,重点了解学习主题是否坚持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中心组成员发言内容是否准备充分、体会是否深刻、研讨是否深入、问题导向是否突出、结合实际是否紧密等。
第五条 中心组学习日常情况。巡学旁听组通过查阅资料、个别交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平时学习情况,包括学习组织、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管理、学习成果转化以及中心组成员个人自学情况等,重点查阅中心组学习制度、学习计划、学习记录等。
第六条 理论知识应知应会测试。以适当方式监测被巡学旁听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掌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相关应知应会内容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巡学旁听计划,明确对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巡学旁听安排,原则上各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被巡学旁听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被巡学旁听的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应于每次学习前一周向巡学旁听组联络员和党委宣传部报送学习具体安排,填报《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安排表》(附件1)。
第九条 巡学旁听结束后,巡学旁听组要及时填写《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巡学旁听评价表》(附件2),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心组学习提出意见建议,于学习结束后一周内报送党委宣传部。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党委宣传部以适当方式向被巡学旁听二级党组织反馈巡学旁听结果,并建立巡学旁听档案库,对先进经验做法及时宣传推广。
第十一条 党委宣传部每年年底专题向学校党委汇报巡学旁听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巡学旁听结果纳入二级党组织基层党建、宣传思想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西安航空学院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巡学旁听实施办法》(西航党宣字〔2021〕13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