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空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特殊困难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特殊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和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状况而造成的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三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同时接受学校纪委、审计处、监察处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事业收入,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专款专用。特殊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临时出现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2.合理资助。特殊困难补助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
3.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校在校学生,可以提出特殊困难补助申请:
1.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
2.学生父母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死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
3.学生家庭遭遇严重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或家庭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
4.学生因其它突发性、特殊性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条补助标准
1.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补助额度最高为5000元;
2.学生父母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学生家庭遭遇严重灾害,补助额度最高为3000元;
3.学生家庭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等其他情况,补助额度最高为2000元。
4.特殊情况由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酌情处理。
第三章 认定程序及发放方式
第七条认定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西安航空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附以下证明材料:
(1)因学生本人或父母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死亡的,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和相关票据;
(2)家庭遭受严重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3)其他相关证明或事实说明。
2.班主任和辅导员审查并签署意见。
3.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4.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并确定补助金额;
5.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6.特殊情况由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审批。
第八条发放方式
1.特殊困难补助为一次性补助,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财务处,将补助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2.因特殊原因不通过银行卡发放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填写《学生特殊困难补助领款通知单》,学生或代为办理的辅导员持通知单到财务处领取。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申请特殊困难补助不影响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以不予补助:
1.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求上进;
2.受留校查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
3.在生活中铺张浪费,抽烟、酗酒,超出普通消费水平;
4.弄虚作假,在申请补助过程中有编造家庭经济困难等不诚信行为。
5.个人经济困难却不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且没有合理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申请材料,骗取特殊困难补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获得困难补助的学生应合理使用补助金,不得铺张浪费、任意挥霍,一经查实,学校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挪用特殊困难补助金;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申请流程,认真审核申请资料,对在审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西安航空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
姓名 | 二级学院 | 班级 | |||
学号 | 手机电话 | 性别 | |||
家庭地址 | |||||
家庭人口、职业、收入情况及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班主任或辅导员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二级学院 意见 |
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学生工作部(处) 意见 | 根据《西安航空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建议给予特殊困难补助元。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校领导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经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特殊困难补助元。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